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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维护我区粮食质量安全,近日,区政府印发了《洮北区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该《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保障粮食消费安全,按照省市区各级涉粮问题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和洮北区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关于印发<吉林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粮安考核办〔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外市县经验做法,结合我区涉粮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过程
《细则》由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结合我区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反复沟通协调,多次修改完善形成。经区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部分:超标粮食的定义。明确了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玉米等原粮。
第二部分:超标粮食的判定。明确了超标粮食的判定依据、监测机制、监测内容、处置分工,涉及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市监洮北分局、农发行白城分行等部门。
第三部分:超标粮食处置措施。明确了集中定点收购、分类处置、定点销售等处置措施,规定了处置的条件、流程及涉及的部门和具体操作标准。
第四部分: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承担。明确了超标粮食处置费用的资金来源。
第五部分:强化部门监督检查。明确了区相关部门对检验机构以及粮食收储企业、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具有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了机构和企业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的行为。
第六部分:责任与追究。明确了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了本细则执行时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北区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